×××公司:
本人×××(身份证号:××××××××××××××××××)自2019年1月14日起入职×××公司,担任×××××工作,与公司签订三年制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约定的劳动期限为2022年1月14日至2025年1月13日。
在职期间,本人任劳任怨,恪尽职守,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然而从2024年1月2日起,因公司内部项目调整原因,而非本人过失的情况下,公司通知本人从项目组退场(项目未结束),返回公司总部上班。公司安排在岗位工作内容为处理部分工作事务,并要求本人自主学习巩固岗位知识并进行培训。在劳动合同正常履行期限内,本人严格遵守的考勤管理制度,积极服从公司管理,努力完成公司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但公司却将返岗工作期间定义为“闲置期”,且明确通知本人2024年1月2日开始,本人正常出勤的薪酬只按“基本工资”计算并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