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加油

热爱工作,捍卫尊严,我们是最可爱的劳动人民

闲置期异议通知函

×××公司:

本人×××(身份证号:××××××××××××××××××)自2019年1月14日起入职×××公司,担任×××××工作,与公司签订三年制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约定的劳动期限为2022年1月14日至2025年1月13日。

在职期间,本人任劳任怨,恪尽职守,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然而从2024年1月2日起,因公司内部项目调整原因,而非本人过失的情况下,公司通知本人从项目组退场(项目未结束),返回公司总部上班。公司安排在岗位工作内容为处理部分工作事务,并要求本人自主学习巩固岗位知识并进行培训。在劳动合同正常履行期限内,本人严格遵守的考勤管理制度,积极服从公司管理,努力完成公司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但公司却将返岗工作期间定义为“闲置期”,且明确通知本人2024年1月2日开始,本人正常出勤的薪酬只按“基本工资”计算并发放。

本人认为:

(一)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自用人单位停工、停产之日起计算,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公司并不符合“停工停产”的法律特征,公司单方在公司内部定义的“待岗”期间,违法克扣劳动者工资,属于严重违法。

(二)根据《关于印发企业裁员、停产、倒闭及职工后续处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950号)的规定:“首先应当向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并依法作出解释答复。”

公司在安排本人待岗前,未向本人说明情况,听取本人的意见,并作出解释答复。只是单方强制要求本人退项,并只支付基本工资。

(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四)为此,本人明确拒绝公司所谓的“待岗”“闲置期”安排。该安排未与本人协商一致,且公司此举动变相剥夺本人劳动条件,在此期间,没有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签署任何补充协议说明。本人要求公司收到本函件后立即恢复本人原岗位正常工作,同时足额发放后续薪酬,避免本人后续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本市劳动争议机构仲裁诉讼程序维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通知人:×××

日期:2024年1月17日

Powered By Z-BlogPHP 1.7.3

© 2024 51jiayou.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