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本人×××(身份证号:××××××××××××××××××)自2018年7月16日起加入公司,被外派至平安银行项目组工作,与公司签订三年制劳动合同,到期后于2021年7月15日续签三年。在职期间,本人任劳任怨,恪尽职守,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然而从2023年7月10日起,因用人单位内部调整原因,而非本人过失的情况下,交付经理×××口头通知本人从银行项目组退场(项目未结束),之后要求本人先休完年假,后又以公司工位不足为由让本人被迫请事假,在本人多次要求返岗工作情况下,公司于7月31日以邮件通知本人8月1日返岗回总部上班,返岗工作期间,公司安排在公司岗位自主学习巩固岗位知识并进行培训,有具体工作内容事项安排后一直按要求完成安排的工作任务。但公司却将返岗工作期间定义为“待岗”,且8月份正常出勤的薪酬只按“基本工资”计算并发放的。
为此,本人明确拒绝公司所谓的“待岗”安排。该安排未与本人协商一致,且公司此举动变相剥夺本人劳动条件,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未有重签也没有签署任何补充协议说明,本人要求公司收到本函件后立即恢复本人原岗位正常工作,同时足额发放后续薪酬并补发8月份拖欠的部分,避免本人后续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本市劳动争议机构仲裁诉讼程序维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通知人:×××
日期:2023年9月27日